男子「阿聖」指控妻子「小美」與潛水教練「阿虎」有染,相約潛水、或國外旅遊,有次目擊妻子的車停在摩鐵,妻子返家下跪後認錯,「阿聖」請求損害賠償,「阿虎」辯稱他與「小美」僅是潛水教練與女學員的關係,否認嘿咻,但「小美」的弟弟作證確有其事,台中地院判決「阿虎」賠償15萬元。

「阿聖」(化名)指控稱,他與「小美」(化名)結婚十多年,育有1子,未料自106年起妻子舉止怪異,經常不接聽或匆忙掛斷他的電話,後來始知他與潛水教練「阿虎」(化名)有染。

OK忠訓 哪裡可以借錢分期付款 「阿聖」說,「阿虎」於106年10月與「小美」相約南下墾丁潛水,她當時向他稱與小孩一同搭乘「阿虎」駕駛之車輛南下,她的胞弟「阿峰」也一起參加,途中竟將小孩寄放她姊妹家中,與「阿虎」單獨前往墾丁。

同年12月「阿聖」竟在汽車旅館附近發現妻子的車輛,撥打電話給她,她均未接聽,她返家後雙方攤牌,她當場承認並下跪請求他原諒,表示絕對不會再跟「阿虎」往來。但隔年妻子和「阿虎」又多次出遊、同赴汽車旅館,「阿聖」認「阿虎」破壞侵害他婚姻圓滿,請求損害賠償。

「阿虎」辯稱,「小美」只是眾多潛水學員之一,彼此間只有教練與學員之關係,106年10月間被告雖曾與她南下墾丁潛水,不足以證明有逾越男女正常往來之行為。他也否認與她至摩鐵、或至金門、台北。

但「小美」的弟弟「阿峰」證稱,姊夫曾告訴他,看到姊姊坐在教練車上,從汽車旅館裡面出來,姊姊回家後也跟姊夫認錯,法官認為,證人「阿峰」是「小美」的弟弟,非但誼屬至親,尚且事關姊姊之名譽,若非屬實,斷不致甘冒偽證罪之刑責而具結為證詞,證詞足以採信。
男子「阿聖」指控妻子「小美」與潛水教練「阿虎」有染,請求損害賠償,台中地院判決「阿虎」賠償15萬元。圖 /本報資料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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